2019/10/18

正覺佛法名相錯解:「持業釋、依士釋」





1.  蕭平實導師所著之《識蘊真義》中有下面一段:
《唯識述記》又註解雲:【述曰:二、釋名也。 所知境者,謂有為、無為。 無顛倒性,謂真如理。 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 此即釋名。 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 前煩惱障,煩惱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 前當體彰名,持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語譯如下:【述曰:第二是解釋這個名相的由來。 所知境的意思,是說有為法與無為法。 無顛倒性的意思,是說真實不壞性及如如不動之理。 由於障覆此真如正理及無顛倒性的境界,所以使得般若實智不能生起;因此而能障礙佛菩提,所以名為所知障,這就是解釋其名相。 這是相對於所障礙的佛菩提智而增說者,以所障礙的佛菩提智而得名的緣故。 下面講到轉依的道理時,自然就會解釋到。 前面所說的煩惱障,顯示煩惱本身即是遮障;這個所知障,是障礙於成佛所應了知的境界。 前一個煩惱障是依煩惱當體而彰顯其名為煩惱障,就是從執持業種上來說的;這個所知障是依所障的應證受的佛菩提境界而稱名為所知障,是依修行者的菩薩心性而解釋、而稱名的。  

2.  辯正:
上文語譯部分把「持業釋」和「依士釋」解釋為:
持業釋:就是從執持業種上來說的
依士釋:是依修行者的菩薩心性而解釋、而稱名的
這是望文生義所造成的错解。
梵文是組合性文字。 梵文文法中,將複合詞劃分為六種關係,稱為六離合釋,又名六合釋。 窺基大師在《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對此有細緻解説,請見文末。

佛光大辭典 (慈怡法師主編) 對 六合釋 的白話解釋:
梵語 sat-samāsāh。 又作六離合釋、六釋。 即指解釋梵語複合詞(二語或二語以上之合成語)之六種方法。 其作法為先將複合詞加以分別解釋(離釋),次再總合解釋(合釋)其義,故稱六離合釋、六合釋。 此係源自梵語之文典,傳入我國後,內容則多少有所變化。

()依主釋,梵語 tat-purusa。 又作依士釋、屬主釋、即士釋。 即複合詞中的前節之語,作為名詞,或視同名詞,而對後節之語有「格」(格,梵文文法之一,有八種格)之關係者。 如「山寺」,即「山之寺」之意;「王臣」,即「王之臣」之意。 前節之語為於格,後節之語為屬格(所有格)。 以上係指狹義之依主釋。 在廣義上則含有持業釋與帶數釋,即凡是依前節之語而限制後節之語的複合詞,皆稱依主釋。

()相違釋,梵語 dvajdva。 即兩個以上之名詞,有對等之關係,而可獨立列舉出來者。 如「山川草木」,即為「山、川、草、木」之意。

()持業釋,梵語 karma-dhāraya。 又作同依釋。 即前節之語對後節之語,有形容詞、副詞,或同格名詞之關係者,故後節之語常為名詞或形容詞。 如「高山」,即「很高之山」之意;「極遠」,即「非常遠」之意。

()帶數釋,梵語 dvigu。 即前節之語為數詞,有聚合之意。 如「三界」、「四方」等。 上述四釋係名詞上的複合詞之解釋法。

()鄰近釋,相當於不變詞(梵 avyayī-bhāva),為副詞之複合詞。 即指前節之語為副詞、關係詞等不變化詞,後節之語為名詞之一種複合詞。 例如,yathā(如)-vidhi(法),乃「法如」、「從法」之意。 但我國歷來對「鄰近釋」之解釋與梵語原意不同,而謂從近立名者,是為鄰近釋。 例如,四念處雖以慧為體,但其義接近念,故稱念處。

()有財釋,梵語 bahu-vrīhi。 又作多財釋。 即複合詞具有形容詞之作用者,稱為有財釋。 上記五項之複合詞,若當形容詞用時,亦可解釋為有財釋。 例如,「長袖」(持業釋),可解釋為「長袖的」、「有長袖者」之意。

爲何「煩惱障」這個名相屬於 當體彰名,所以是 持業釋? 爲何「所知障「以 「所障受稱」,所以是 「依士釋」? 有位知友之前已經解釋得很清楚 【全文請見HTTPs://zhuanlan.zhihu.com/p/27048463】:

——能持之體,業——所持之義。
兩義同依一體,如煩惱障。 煩惱是體,障是用。
煩惱本身就是障,它的體是一個,不可以分成兩個。
煩惱和障,不是兩個東西,是同一個東西。
又如同「藏識」,識是體,藏是用。 攝用歸體,體能持用。 藏就是識。
。。。
又如所知障,所知不是障,此障障所知。
也就是所知之障。

 3.  總結:
這是一個正覺同修會蕭平實居士望文生義而錯誤解釋專有名詞的另一個極緻例子。

在正覺的文章中,有不少這類錯誤。 出現這種錯誤,是因爲 蕭導師讀書飛快(他自己經常如此自誇),看見專有名詞常以自己的意思理解,也不上網去搜尋背景資料和佛學詞典。

這類錯誤,不是理解斷句的錯誤,而是用自己的意思隨意解釋專有名詞,顯示蕭導師對自己的佛法知識極度自信,而且也沒有讀過窺基的《大乘法苑義林章》。

就算蕭導師大意出錯,正覺的書都是由專人校對過的,校對者不是親教師就是助教老師,可是校對過程中從未發現這個錯誤,提出糾正。

《識蘊真義》出版多年,所有讀過此書的正覺老師和學人也都沒有發現錯誤。

對此現象,以筆者在正覺多年所瞭解,總結原因就是大家唯讀正覺的書,加上盲信蕭導師不會出錯,而且即使發現錯誤也不敢提出、不願修正。

如果您是正覺同修會的學人,當您一而再再而三看到這種錯誤和無人糾正錯誤的現象,您或許應該嘗試理解,爲何有很多學員推出正覺、爲何外面很多人說正覺法義偏斜、爲何藏傳佛教的弟子不服正覺、爲何佛教界不願與正覺對話。

筆者也是經過許多年,在正覺內部看見許多無法爲其自圓其説的問題,才慢慢看清真相,明白爲什麽這麽多人對正覺反感。

若您是正覺的鐵桿支援者,對筆者所分享的內容反感,那請您換位思考,想像一下印順法師的弟子對蕭平實導師的言語有何感想;想像以上錯誤若是出現在密宗的書籍裏面,正覺會說多麽難聽的話;也想像一下若無人敢揭發這些錯誤, 正覺是否會修正自己的做事方法。

在正覺學佛多年,筆者覺得最不能接受的不是錯誤,而是錯誤發生後,極少看到有人願意大方承認、誠懇道歉。 全球唯一正法團體,爲何連謙卑反省這些美德都欠缺。


4.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
論今釋者。 西域相傳。 解諸名義皆依別論。 謂六合釋。 梵雲殺三磨娑。 此雲六合 。 殺者六也。 三磨娑者合也。 諸法但有二義以上而為名者。 即當此釋。 唯一義名即非 此釋。 一義為名理目自體。 不從他法而立自名。 二義為名理有相濫。 故六合釋無一義 名。 初但別釋二義差別。 後乃合之。 如說佛陀名為覺者。 者是主義。 通於五蘊。 覺是 察義。 唯屬於智。 此別解已。 有覺之者名為覺者。 此即合之故名為合。 釋此合名有其 六種。 名六合釋。 雖如菩提有其二字。 二字但目一覺之義。 義既是一理目一體。 既無 相濫。 何用六合。 六合之釋。 解諸名中相濫。 可疑諸難者故。 此六合釋以義釋之。 亦 可名為六離合釋。 初各別釋名之為離。 後總合解名之為合。 此六者何。 一持業釋。 二依主釋。 三有財釋。 四相違釋。 五隣近釋。 六帶數釋。 初持業釋。 亦名同依。 持謂任 持。 業者業用。 作用之義。 體能持用名持業釋。 名同依者。 依謂所依。 二義同依一所 依體。 名同依釋。 如名大乘。 無性釋雲。 亦乘亦大。 大者具七義。 形小教為名。 乘者 運載義。 濟行者為目。 若乘若大同依一體。 名同依釋。 其體大法。 能有運功。 故名持 業。 諸論之中多名持業。 少名同依。 攝大乘論亦複如是。 許能攝教即是論故。 故無性 雲。 是故說此名攝大乘。 盡其所有大乘綱要。 無別說故。 此以本經名大乘。 末論名為 攝。 非以本經攝大乘品。 名攝大乘也。 又如唯識. 成唯識論。 識體即唯。 能成之教亦 即是論。 故皆持業。 於識名中名為藏識。 藏體即識。 持業亦爾。 如是種類名義非一。 不能煩述。 宜應准知。 依主釋者。 亦名依士。 依謂能依。 主謂法體。 依他主法以立自 名。 名依主釋。 或主是君主。 一切法體名為主者。 從喻為名。 如臣依王王之臣故名曰 王臣。 士謂士夫。 二釋亦爾。 於論名中。 攝大乘論。 以本經中攝大乘品名攝大乘。 此 論解彼名攝大乘論。 義可應言攝大乘之論。 依攝大乘品而為主故。 以立論名。 故依主 釋。 若許論亦名攝。 攝通於理。 論者是教。 攝大乘之論。 類亦應知。 唯識之成名成唯 識。 以理為成。 論者是教。 成唯識之論。 亦是依主。 於識名中如名眼識。 依眼之識。 類此應知。 有財釋者。 亦名多財。 不及有財。 財謂財物。 自從他財而立己稱。 名為有 財。 如世有財。 亦是從喻而為名也。 如論名中大乘阿毘達磨集者大乘阿毘達磨。 此乃 根本佛經之名。 集通能所。 能集即論。 所集即經。 今以彼大乘對法為集。 名大乘對法 集。 故有財釋。 此論以唯識為所成。 名成唯識論。 亦有財釋。 以阿毘達磨為藏。 名對 法藏。 有財亦爾。 如是一切義皆類然。 相違釋者。 名既有二義。 所目自體各殊。 兩體 互乖而總立稱。 是相違義。 如攝決擇分初立地名。 雲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 此非五識 身地即是意地。 亦非五識身地之意地。 亦非以五識身地為意地。 兩地各殊。 共立一稱 。 體各別故。 名曰相違。 今以義准理有及言。 應雲五識身地及意地。 但論略之。 諸教 之中與. 並. 及言。 皆是隔法令其差別。 竝相違釋。 如因明說能立與能破。 此顯能立 義非能破。 故說與言顯二差別。 餘一切法類此應知。 隣近釋者俱時之法義用增勝。 自 體從彼而立其名。 名隣近釋。 如說有尋及有伺等。 諸相應法皆是此體。 但尋伺增名有 尋等。 亦如念住體唯是慧。 但念用增名為念住。 意業亦爾。 餘一切法類此應知。 帶數 釋者。 數謂一. 十. 百. 千等數。 帶謂挾帶。 法體挾帶數法為名名帶數釋。 如說二十 唯識論。 言唯識者所明之法。 其二十者是頌數名。 挾數為名。 名帶數釋。 廣百論等准 此應知。 此中六釋且依共傳略示體義。 其廣辨相如餘處說。 謂此六中初持業釋。 於八 轉聲何聲中釋。 乃至帶數為問亦爾。 皆如別處。 更有釋名。 如宗輪疏。 恐厭繁多且指 綱要。 前總聊簡義通諸教。 所餘有學宜應用之。 若講別部用此文義。 於一一門中。 應 結歸自義。 不爾便是太為疎略。 此中所有義理徵釋。 皆於大師親加決了。 但傳之疎謬 非無承稟也。 諸有智者幸留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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